当前位置:首页 > 法律服务 > 刑事辩护
刑事辩护
联系方式 CONTACT WONT

传真:023-67956335

电话:400-685-5868

手机:15902388495

地址:重庆市江北协信中心C座15楼

邮编:400015

Email:wanchenglawyer@163.com


扫码 访问手机站

访问手机站 二维码

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委托时间及责任权利

发布日期:2018-5-2 8:16:06 来源:未知

1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何时才可以委托辩护人?

1)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;2)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;注意: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押的,也可以由其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。

2、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?

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。

3、刑事案件中,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?

1)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2)代理申诉、控告;申请变更强制措施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3)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,提出意见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4)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;(其他辩护人须经检察院、法院许可)。5)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6)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7)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8)认为在侦查、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,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调取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9)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,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,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收集、调取证据,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10)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,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、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,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;(其他辩护人没有)。11)认为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,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。(所有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具有该权利)。

友情提示:法律法规随时有变化,如有疑问,请在线咨询我们专业的资深律师。如侵权!请来信来电删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