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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500人工作群辱骂老总,法院判了

发布日期:2024-4-1 12:26:04 来源:互联网

基本案情

原告揭某系江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,被告陈某系云阳人、该公司工人。2022年12月20日,揭某、陈某因工资数额发生纠纷,陈某领取6500元并签字确认工资“已全部结清”后,于当日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揭某微信照片,并编辑配文“温馨提示:各位拍板师傅对这个畜生一定要警惕千万要擦亮眼睛”,后又发布“太黑了想方设法扣工资”“···他妈的找借口”等文字,2023年3月23日,未被踢群的陈某再度发布揭某微信照片,标注“这畜生长期做无儿无女断子绝孙的事就靠坑工人维持,谁去谁倒霉”,先后引发部分群友关注、议论。

揭某认为,被告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名誉,影响了公司生产经营,遂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陈某停止侵权言论、登报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司损失合计10000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

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: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、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及行为的主观过错。被告陈某签字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后,明确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揭某,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信息,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言辞,引起工友之间议论,而陈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发布言论的客观真实性,其言论性质恶劣,与其依据事实相差甚远,该行为已实际上引发其他工人对揭某的猜测和误解,一定范围内造成揭某的社会评价降低,陈某的主观过错明显,已客观侵害原告揭某的名誉权。

揭某主张陈某赔礼道歉,以此恢复自身名誉,法院予以支持。但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,应与侵权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,考虑到言论的传播范围,法院未支持登报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,限定陈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。若陈某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依揭某申请,选择当地发行报刊,刊登判决主要内容,费用由陈某负担。

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陈某的侵权行为,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揭某的正常生活、工作,种种遭遇难免对其精神心理造成伤害。综合过错程度、侵权后果、生活水平等因素,法院酌定陈某赔偿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揭某主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,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,法院不予支持。

履行情况

本案判决后,被告揭某第一时间认识到自己法治观念淡漠,所做行为简单冲动,为弥补过失,其积极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,向原告揭某赔礼道歉,并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、案件受理费160元。本案纠纷就此画上句号。

法官提醒

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,不论是微信群、朋友圈还是微博等,只要是对第三人可见的网络传播平台,都可能成为名誉侵权的现实载体。在法治社会中,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、客观,若遇事需维权,应积极诉以正常程序,切勿头脑发热纠葛一起便开展“自力救济”。务必牢记,网上随口一句,却可能成为他人的无妄之灾,文明社会,应同理彼此,共同营造和谐包容的良好网络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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